北京法院判例:虽无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但区政府仍应保障当事人依

2019年10月17日,某镇小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及非住宅立即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以小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并决定立即收回该村未搬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由小营村委会负责通知并腾退地上物等工作事宜。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1
案情介绍


(2021)京行终731号

上诉人

苏某

被上诉人

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于某,区长

        2019年10月17日,某镇小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及非住宅立即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以小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并决定立即收回该村未搬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由小营村委会负责通知并腾退地上物等工作事宜。

        苏某位于本村的宅基地房屋未搬迁。2020年4月26日,小营村委会对苏某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决定收回某位于本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2020年11月11日,小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小营村委会于2020年3月1日委托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小营石河营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剩余宅基地房屋拆除及现场安保看护事宜。2020年5月6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小营村苏某处进行帮腾。



德凯解析

        苏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发生于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某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

         1、创新项目实施模式。采用“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模式,对新增涉及集体土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开展前期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内容应包括征地、拆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住房建设。

         2、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后,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出具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据此,某区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

德凯提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和行政机关就补偿无法协商一致,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让被征收人腾出土地。本案例中,村委会先给苏某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紧接着就将苏某的房屋拆除,就是常见的一种逼迁的方式。从事实上看,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是某建设有限公司,苏某很难证明拆除房屋是哪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直接以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又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本案的背景来看,本地区之所以展开土地腾退工作,是因为区政府实施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所以,苏某可以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履责的行政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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