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法院判例:行使诉权应符合“比例原则”

李某系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委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6
案情介绍
 
行政判决书
(2020)吉01行初51号

原告
李某

原告
张某

被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李某系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委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2019年9月17日,张某君收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地上物征收补偿告知书》(长绿补告字[2019]51号),该文告知张某君的承包地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19的批复》(吉国土资函[2018]92号)被征收,原告李某仙与张某君为同村组村民,李某仙从张某君处得知上述批复,认为该批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德凯解析

        吉林高院(2019)吉行终514号行政判决已对[2018]92号批复的属性有深刻论述,认定该批复并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该判决已产生羁束力,其他当事人再申请复议撤销该批复,复议机关可据生效判决驳回复议申请,本院亦可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享有批准征收土地的职权。对于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应当由拟征地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经审核批准之后,作出土地征收批复,下发给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3]401号批复系国务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请示对长春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所作出的批复。而[2018]92号批复是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该行为不是实施法定批准权限行为,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因此,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

       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诉讼应化解实质行政争议。对与实质争议相关但人为改造或制造出的形式争议,人民法院目前一般会予以受理。但过多实体审理此类案件,又极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不彰。

        对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的起诉,若起诉未达滥诉之严重程度,但确实也存在不当,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实体审理。此时应查明何为实质争议,并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如何解决实质争议,还应督促行政机关尽快解决实质争议。在做出实体裁判后,原告若不遵从人民法院释明、仍然不断提起形式争议诉讼,可考虑在后续案件中裁定驳回形式争议之起诉。

德凯提示

        本案二原告自2019年以来在本省三级法院几乎每月一诉,其诉讼最终目的是补偿安置问题。征地拆迁案件的核心不在于诉讼,而在于补偿。大家遇到此类问题切勿钻进牛角尖,不应一诉到底,而是掌握技巧,把握机会,进而把补偿提高。

 
        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把握提起诉讼的必要,进而合理合法的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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