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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违法强拆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相应补偿
当事人的养殖基地坐落于温州龙湾区某某某村,2000年以来一直从事农民畜牧业养殖及经营服务。2008年3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协议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经某某某村委会同意建造养殖基地。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18 10:37
案情事项
原告
温州市某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温州市龙某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某,局长
被告
温州市龙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夏某,区长
当事人的养殖基地坐落于温州龙湾区某某某村,2000年以来一直从事农民畜牧业养殖及经营服务。2008年3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协议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经某某某村委会同意建造养殖基地。
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2019年3月22日(第二次)以及同年8月26-27日(第三次),被告龙湾区政府分别三次组织强制拆除了(部分)涉案养殖基地,其中被告龙湾区执法局仅参与实施了第一次强制拆除行为,造成该养殖基地建筑、设备遭受破坏,畜禽大量丢失和死亡,对原告的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和财产重大损失。
二、诉讼致胜
被告温州市龙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原告温州市某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被告温州市龙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对第一项中2018年10月26日拆除原告温州市某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造成的损失予以共同赔偿。
我方胜诉!
三、德凯解析
关于涉案养殖基地的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主张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养殖基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系依法进行的征收与拆除,原告某某某合作社可以要求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但其未按法定程序交出涉案养殖基地即被违法强制拆除,为体现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及有校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对已拆除部分的涉案养殖基地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相应补偿。
考虑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与实际赔偿时间不同,且期间房价可能有波动,对该房屋损失赔偿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其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原则,故以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公告之日或作出赔偿决定时,两者中较高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也可以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
四、德凯提示
行政赔偿案件事关被征拆户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的问题,一般都会涉及强拆违法。是先诉强拆违法再申请国家赔偿,还是确认强拆违法、申请国家赔偿一起提,很多被征拆户不懂其中要害,里面玄机很多,建议请教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切记不可拿自己的案件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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