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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例:未实施强拆不等于没有安置补偿义务
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及非住宅立即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并决定立即收回该村未搬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2 11:34
案情介绍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行终7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苏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于某,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张某,镇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胡某,主任
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及非住宅立即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并决定立即收回该村未搬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由小营村委会负责通知并腾退地上物等工作事宜。苏某的房屋为小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
2020年4月26日,中共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支部委员会、小营村委会、小营村经济合作社对苏某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决定收回苏某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新村4排1号的宅基地使用权。2020年11月11日,小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小营村委会于2020年3月1日委托中恒泰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小营石河营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剩余宅基地房屋拆除及现场安保看护事宜。2020年5月6日,中恒泰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对小营村苏东宽处进行帮腾。
德凯解析
苏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发生于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庆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
1、创新项目实施模式。
采用“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模式,对新增涉及集体土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开展前期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内容应包括征地、拆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住房建设。
2、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后,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出具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据此,延庆区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虽无证据证明延庆区政府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延庆区政府依然应保障苏某因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
德凯提示
在日常咨询时,有朋友在面对房屋被强拆时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缺失,错过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起诉期限,导致多年没有拿到补偿。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无法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补偿,但是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是法定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的主体。我们可以基于相关机关具有安置补偿的职责,要求对方进行履行,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偿。
不要觉得房屋被强制拆除过去很多年了,我们就再也不能拿到过的补偿。如果您有这类问题,不要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尽早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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