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推定强拆主体成立,强拆方上诉被驳回

1994年9月,姚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东等驾坡村村委会购得该村350号宅基地一处,自建有房屋。2011年1月7日,显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向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做出了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明确了该项目改造主体和安全监管单位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15 14:34
案情事项
 
上诉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崔某,区长

被上诉人

姚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994年9月,姚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东等驾坡村村委会购得该村350号宅基地一处,自建有房屋。2011年1月7日,显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向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做出了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明确了该项目改造主体和安全监管单位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西安市政府明确了东等驾坡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2018年4月7日,姚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姚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姚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刘东(实习)律师协助姚某开展维权工作。

        查阅案件材料后律师认为,一审程序中法院已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情况和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下,区政府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于涉案地块城中村改造无管理职权,二审应当驳回区政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诉讼致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德凯解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所属物的职权。因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县级政府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县政府有证据证明实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法院可以依照此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就是县政府委托其他主体实施。

        根据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显示出涉案地块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就是由区政府实施并管理的,利用推定原则推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并无不当。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征收部门对于争议进行协调、裁决。区政府在未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即拆除姚某房屋程序违法。

       五、德凯提示

 
       不少朋友没有对于强制拆除现场进行拍照等取证工作,导致没有证据的被动局面。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对于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的推定原则,即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县级政府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县政府有证据证明实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法院可以依照此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就是县政府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我们是可以通过推定来确定强制拆除的土体,从而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的。

        能否适用推定原则有其专业性,如果您也遇到被强拆没证据的情况,没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针对于您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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