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履行法定程序,管委会强拆房屋

汤某是本村村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住宅。2017年政府启动棚改项目,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未与政府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09 09:52

案情事项
 

原告

汤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赵某,管委会主任

出庭负责人

李某,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任某,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张明申,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某是本村村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住宅。2017年政府启动棚改项目,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未与政府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5月10日,被告未经合法程序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汤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展开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汤某委托后,遂指派刘光明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刘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行政机关对建筑物的拆除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本案中管委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该行为严重违法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汤某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有不搬迁的,由做成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利益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征收机构若要进行强制搬迁或者强制拆除的,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拆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德凯提示

        在本案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被告是否适格,本案中,被告管委会反复强调辩称,自己只是拆迁实施主体,并不应当是适格的被告。二是被告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在原告拒绝搬出房屋后,做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限期搬离通知书》,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必经的法定程序直接进行强拆。

        被告适格的认定和程序违法的认定,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您也遇到了拆迁的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将对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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