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王某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认定是错误的。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决定中确认该批复不涉及王某的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王某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06 18:20

案情介绍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天一,该区区长

        王某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认定是错误的。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决定中确认该批复不涉及王某的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王某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

        二审法院认为撤销19号征收决定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因此确认19号征收决定违法,但鉴于王贤武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本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王贤武的房屋实施征收,违反了我国根本的土地制度,19号征收决定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19号征收决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本案中,19号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两类土地。

        一是绝大部分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集体土地。对此,西秀区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少部分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范围的土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土地虽经56号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但此前并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西秀区政府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19号征收决定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还需考虑平衡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属于抽象的法律概念,在行政征收领域的个案中往往呈现出不同目的和表现形式。因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往往已开展了具体的征收工作,且多以推进征收工作进度、服务地方发展大局、涉及面较广等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理由。

        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不宜简单将该类事由归入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而应考虑撤销征收决定是否将真正损害公共利益及是否具备撤销征收决定的现实基础。一般而言,在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当事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多数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征收决定,这样既避免已稳定的征收法律关系出现新的矛盾,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反,在征收决定尚未具体实施,或者虽已启动实施但因各种原因而停滞的情况下,则可以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西秀区政府所作19号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律依据,西秀区政府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撤销案涉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诉征收决定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

        德凯提示

        在遇到征收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自己家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性质。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如果您还对两种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有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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