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撤销执法局限拆通知,撤销区政府复议决定

兴国金属结构公司是一家从事钢结构、玻璃纤维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与原雨山乡XX村委会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取得了厂房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后经扩建,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9-08 11:42
案情事项

上诉人

 
马鞍山市兴国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杨某

被上诉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沈某

         兴国金属结构公司是一家从事钢结构、玻璃纤维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与原雨山乡XX村委会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取得了厂房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后经扩建,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2019年6月14日,雨山区城管局向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19]第JS0611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称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其遂向雨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雨山区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雨复决〔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限拆决定书。

        兴国金属结构公司认为,雨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雨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予全面审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光明、陈亮两位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两位律师审阅完案件材料后,一致认为,兴国金属结构公司的建筑物并非违法建设,执法局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并未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前置程序,盲目发出通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决定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依法撤销限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三、诉讼致胜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执法局限拆通知,撤销区政府复议决定。

四、德凯解析
 
         雨山区城管局具有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等七类行政处罚权。《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区一级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体制和职责,在本辖区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根据上述规定,雨山区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雨山区城管局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不足。

        1、雨山区城管局根据2019年6月3日马鞍山市中迪地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建(构)筑物面积测量专业技术报告》确认违法建筑面积7436.37m2。兴国金属结构公司对该报告测定的面积不予认可并指出其建筑面积实为8443.81m2,雨山区城管局对该异议内容未进一步查证,直接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在佳山乡汤阳村建设面积为7436.37m违法建(构)筑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规定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通常认为,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属于违法建设而应当拆除。拆除建筑物是较严厉的处罚结果,对已经建成的房屋,作出拆除决定时应当结合违法建筑的年代、是否具有可区分处理等责令改正的因素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才能客观公允地确定建筑物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必须拆除。雨山区城管局仅凭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认定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依据不足。

        3、被诉行政决定对相关建筑未作区分,明显不当。雨山区城管局在对案涉建设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时,未就不同时期形成的建筑物进行明确区分,亦未结合当时集体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形,客观合理地进行认定。 

        故,雨山区城管局、雨山区政府认定违法事实时,对建设背景、建筑物的建设年代等客观因素未予考虑,对违法建设面积未进一步核实,作出拆除决定时对是否可补救或可区分处理未一步调查,仅以复函认定无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而决定拆除,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限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由雨山区城管局对违法建设重新复核视情处理。

 
五、德凯提示
 
        实践中,征收方在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常会以拆违促拆迁,推进其征收工作。作为被征收方,我们要及早发现及时解决,把强制拆除违建扼杀在摇篮里。

       在这里需要给大家强调几点,增强咱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

        1、房屋是否是违建,需要严格调查、认定。

        2、认定违建需符合法定程序。

        3、即使是违建,走在前面的依然是先考虑补救措施,不是必然拆除。

        4、拆除也得符合法定程序。

        最后,大家一定要知道,收到任何书面通知都必须引起重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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