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2002年,申请人配偶设立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罗井居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罗井居委会的部分荒滩。2004年,申请人响应政府号召,发展多种经营及循环养殖。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9-17 11:04
案情事项
 
申请人

蒋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某某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

魏某,局长

        2002年,申请人配偶设立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罗井居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罗井居委会的部分荒滩。2004年,申请人响应政府号召,发展多种经营及循环养殖。2005年5月27日,区人民政府就以上地块向申请人配偶制发了林权证。后因征地项目的实施,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为了解征地的立项信息,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项目的立项文件。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以其自身是贵委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机构,无对外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未予公开。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邵东晓、王保国两位律师协助蒋某开展法律工作。

三、诉讼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答复,其自身是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机构,无对外信息公开职责,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答复内容违法。


四、德凯解析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

        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五、德凯提示
 
        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会给申请人出一些难题,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所申请信息,此时,我们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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