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判例:休息日实施强制拆除,违法!

2014年1月10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为孙某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并已安置好安置点。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09 14:05
案情介绍


行政裁定书

(2016)皖行终1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某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孙某

一审被告

某县国土资源局

一审被告

某镇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为孙某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并已安置好安置点,但孙某拒绝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且拒不腾出房屋交出土地,限期孙某三日内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孙某在该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X行非审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X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执行,由某县国土资源局和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法律文书均向孙某进行了送达。

        2014年11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载明“为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县政府同意,请你户于2011年11月9日前主动搬迁,履行法定义务。逾期,将依据县法院行政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14年11月22日(周六),孙某房屋被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对孙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 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凯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规定意在保护公民休息权这一基本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因此,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国家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均是劳动者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属于该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本案中,2014年11月22日系周六,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显然违法法律规定。

 
        德凯律师建议,切忌等到法院准予司法强拆时才维权,维权宜早不宜迟。本案中,即便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确认为违法,但是补偿问题已经有之前的生效文书所确认,很难再提高。于老百姓而言,官司胜负不是最重要的,核心问题还是补偿合理化。维权也要维对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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