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行政复议期间内不能强制拆除房屋

褚某系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XX村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褚某与当地达成土地使用协议。前述土地交由褚某使用后,经过镇政府批准,先后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厂房、 购置设备用于经营。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15 09:42

案情事项
 

原告

褚某

委托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

金某,镇长

        褚某系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XX村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褚某与当地达成土地使用协议。前述土地交由褚某使用后,经过镇政府批准,先后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厂房、 购置设备用于经营。2021 年 7 月 28 日,镇政府突然下发了《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2021年8月2日,镇政府又下发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限褚某在 2021 年7 月 31 日前拆除案涉房屋。 褚某为维护自身财产利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进行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陈亮律师协助褚某开展法律工作。在律师阅卷后认为,镇政府所作出的限拆决定后,未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进行权利救济,且褚某已就限拆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内就径自作出强拆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置程序缺失等错误。针对于强拆决定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撤销。
 

三、诉讼致胜

        撤销镇政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四、德凯解析

        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必要的事实查明、权利义务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尤其是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限拆决定》,告知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镇政府未充分保障申请人行使法定救济途径期限,在褚某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案涉《强拆决定》,镇政府的执法程序违法。

五、德凯提示

        大家遇到违建问题不要慌!首先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法律上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并没有违建一说,何况说本次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在建设时就取得了建设证明及建设规划图。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内,应当保留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行政机关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像本案中情况,无论是限拆决定还是强拆决定,我们都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对相关决定或通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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