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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作出答复,判决违法!
2011年1月13日,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原告依法成立,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及农业机械的相关领域业务。2012年4月16日,原告取得了一万三千余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随后的数年内,其陆续建设了多处厂房和车间,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15 09:58
案情事项
原告
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亮,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元,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2011年1月13日,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原告依法成立,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及农业机械的相关领域业务。2012年4月16日,原告取得了一万三千余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随后的数年内,其陆续建设了多处厂房和车间,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2020年,因南疆线铁路库尔勒至喀什提速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原告所建的部分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当地政府并未公布相应征收文件,故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签收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陈亮、王元律师协助汲某开展法律工作。
三、诉讼致胜
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且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递交了申请,其认为被告不履行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系本案适格原告。
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亦未在延长2个工作日的期限予以答复。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系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一、 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二、 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向被告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四、德凯解析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当然,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会给申请人出一些难题,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所申请信息,此时,我们便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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