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项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垣曲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文某,局长
赵某某是拓城县岭子杨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房。后因“县城公园东路及纵六路道路建设工程”用地需要,将赵某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了了解拆迁相关信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做出信息公开。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收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律师协助赵某开展法律工作。杨律师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做出信息公开,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属于行政不作为,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维护当事人权利。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申请人垣曲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依法监督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至今未对信息公开依法做出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时限,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被告辩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已将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垣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再履行项目立项管理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答复告知义务属于行政违法。
五、德凯提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可收集到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点,只要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而就可以让征收方产生一定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对于征收方未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