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滥用信访权利,可能阻碍诉讼权利行使

1998年,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需对申请人所在村142.42平方米的祠堂(房屋)进行拆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26 15:01
(2019)最高法行申3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吴某等16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东省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涉案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东省某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涉案房管中心”)

         1998年,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需对申请人所在村142.42平方米的祠堂(房屋)进行拆迁。1998年8月14日,涉案房管中心作出《关于××村祠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祠堂拆迁裁决),裁决申请人村于199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祠堂,逾期不拆,由有关单位强制拆除;拆迁人旧改小组在原地补偿新建楼房首层商铺总面积120平方米,包水电到门口,包水电入户,不再划拨建房用地。裁决书明确告知被拆迁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铺由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并办理初始登记。2001年,因该公司宣告破产,导致申请人村一直未领到该商铺的房产证。



        2011年11月14日,申请人不服拆迁补偿,到信访维稳中心上访,要求给回迁房办理房产证、解决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维稳中心将该案交给涉案房管中心处理。2011年12月13日,涉案房管中心作出《XXX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关于办理回迁房房产证问题将提交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其他请求在祠堂拆迁裁决中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申请人不服,申请信访复查。2012年2月3日,涉案政府信访复查办作出《复查告知书》,告知其联系涉案房管中心解决;对其余请求,按照1998年作出的祠堂拆迁裁决执行。

        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英涉案房管中心为其办理在被拆迁原址上修建的朝阳楼底层安置120平方米商铺房产证;补偿不足的22.42平方米,按照双方议定价折合现金支付;无偿划拨200平方米商铺建设面积给村集体。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主张未能得到支持,遂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申请人不服祠堂拆迁裁决、请求判令给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安置铺面的产权证,已经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相关部门作出信访答复、复查意见后,又以相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德凯提示

         1、申请人主张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为何得不到支持:
 
        解答: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本案中,申请人当时已经知道祠堂拆迁裁决的内容,不符合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法定条件。

         2、本案中,16位申请人为何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所在村不起诉的情况下,只有达到半数以上村民才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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