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保障申请人法定救济权利,就做出强拆决定,程序违

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XX村南(原第一水泥厂东侧)建有混合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7750平方米,目前主体已完工。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26 15:08
案情事项
 
申请人

褚XX

委托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金某,镇长

         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XX村南(原第一水泥厂东侧)建有混合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7750平方米,目前主体已完工。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协查函》(庙城镇协字〔2021〕年022号),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出具褚XX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证明。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出具《关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XX村北混合结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怀执函【2021】第30016号),主要内容为:“经查,位于庙城镇XX村南(原第一水泥厂东侧)褚XX建设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京(怀)庙城镇限拆字〔2021012号,以下简称12号限拆决定),认定申请人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限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清理出个人所有物品,接受复查。

        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京怀庙城镇强拆字〔2021〕009号,以下简称9号强拆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12号限拆决定及9号强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怀政复字〔2021122、126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号限拆决定及9号强拆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于同年9月23日作出《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京(怀)庙城镇限拆字〔2021〕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限拆决定),申请人不服160号限拆决定,于同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京怀庙城镇强拆字【2021】074号,以下简称强拆决定)。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30日将申请人涉案建筑分两次进行拆除。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陈亮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陈律师审阅完案件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并且前置程序缺失、法律依据错误,更未向申请人释明相应的救济权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决定提起相关行政复议,依法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四、德凯解析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必要的事实查明、权利义务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尤其是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限拆决定,告知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申请人业已针对上述限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充分保障申请人行使法定救济途径期限,径行作出涉案强拆决定,故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违法。

 
五、德凯提示
 
         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某些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某种所谓的政绩,盲目跟风行政,不遵从事实,不遵从法律法规相关程序性规定,不考虑历史原因导致的社会遗留现象,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一系列救济权利,导致相对人除了义务也只有义务,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得不到救济,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浪费司法资源。

        作为相对人,不要因为维权程序繁琐,来回折腾,就放弃维权,这也是对行政权滥用的纵容,更不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相对人,不要等到行政机关相关通知书、决定书三番五次下来后才行动,我们要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在这里需要给大家再次强调几点,增强咱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

         1、是否违建,需要严格调查、认定。

         2、认定违建需符合法定程序。

         3、即使是违建,走在前面的依然是先考虑补救措施,不是必然拆除。

         4、即使拆除也得符合法定程序。

        最后,大家一定要知道,收到任何书面通知都必须引起重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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