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企业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曹XX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017年5月8日,曹XX与XX路办事处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曹XX家庭户的征收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8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13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曹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XX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XX市XX路街道办事处

        曹XX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017年5月8日,曹XX与XX路办事处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曹XX家庭户的征收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0日,曹XX领取了征收补偿款1,463,725.1元并出具收款条。XX路办事处根据协议将涉案房屋拆除。本案中在曹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曹XX主张的问题不足以导致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曹XX作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同住成年家属,代表其家庭户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



德凯解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在行政法范畴内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行政协议是一类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首先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行政协议作为体现双方合议的产物,又可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存在这三种情况,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

        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

        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

        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如果征收拆迁人或者征收拆迁单位在被欺骗、被胁迫或者补偿协议内容明显对其不公平的时候,也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德凯提示

        那么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撤销补偿协议的条件之外,作为强势一方的征收拆迁人,是否可以因为觉得价钱给的高了,安置面积给的大了而随意更改补偿协议呢?
 
        答案当然是不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前面我们说过,合同的解除除了协议解除还可以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征收拆迁人如果既没有取得被征收拆迁人的同意协商解除补偿协议,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法定解除补偿协议,擅自对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协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那么我们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补偿协议,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中海广场南楼7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