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补偿标准不合理,判决重新做出征收补偿决定!

王某是锡林浩特市某居委会居民,涉案房屋未获得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及房屋、土地权属证件。2016年锡林浩特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7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5
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布某,代市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

郄某,常务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

马某,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王某是锡林浩特市某居委会居民,涉案房屋未获得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及房屋、土地权属证件。2016年锡林浩特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7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遂指派刘光明、王晓先两位律师协助王某开展法律工作。两位律师认为被上诉人至今没有依法做出补偿安置,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当事人权利。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补偿各项补偿款合计99万余元,但补偿标准依据的评估报告是2016年作出的,对王某明显不利,依法提起上诉。

三、诉讼致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责令锡林浩特市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

 
四、德凯解析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考虑评估应用有效期起算,不宜简单以“征收决定公告做出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做出之日起算。本案已经时隔四年仍未得到补偿,如果按照前述方式起算,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时补偿的大原则。
 
五、德凯提示
 
        估价报告事关补偿标准的多少,非常重要。然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会大幅度溢价。所以估价报告的作出时间和有效期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征收补偿或者赔偿事宜,而补偿、赔偿标准依据的是多年以前的估计报告,应当及时委托律师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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