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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鞋业公司系注册成立于2003年7月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厦门市翔安区内某村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建有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在此从事皮鞋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活动。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14 11:46
案情事项
原告
厦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光明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郑某,局长
鞋业公司系注册成立于2003年7月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厦门市翔安区内某村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建有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在此从事皮鞋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12月25日,鞋业公司收到城管局作出的厦翔城管拆〔2020]289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该决定书称鞋业公司属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鞋业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二、律师介入
接受鞋业公司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经验丰富的刘光明律师和陈亮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经过认真研讨、分析,认为城管局作出案涉责令拆除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具有适用法律错误和超越职权的情形,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诉讼致胜
经法院审理,被告作出案涉决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故原告要求撤销案涉决定依法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判决如下:
撤销城管局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厦翔城管拆〔2020]289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四、德凯解析
城管局调查处理鞋业公司案涉建设行为期间,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城管局未依照法定程序将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延期告知书》《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鞋业公司,留置在鞋业公司岗亭、厂区内及看守所门卫不符合规范,且在明知梁某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情况下仍采用公告送达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程序违法。
城管局所提供测绘成果报告“说明”部分:“本次测绘对象共5处建筑物……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合计2045.69㎡,其中……(详见分层图及原产权证附图)。无产权部分建筑面积4670.60㎡。”其中“原有产权”显然系指鞋业公司所持厦农房证翔2007字第000004号、000005号、000006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报告系鉴定单位接受城管局委托所作,可见城管局在案涉决定作出之前的调查阶段认可案涉厂房与前述三证存在关联。前述三证所载房产系建成于2001年、2003年,城管局所调取卫星影像系形成于2000年11月、2007-2019年11月,无2000年11月后至2007年11月前相关卫星影像,无法客观完整反映案涉厂房建设情况,城管局亦未搜集其余证据足以证实案涉厂房系前述三证所载房产拆除后重建。城管局在未充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鞋业公司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案涉厂房面积共计14885.71平方米,属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
五、德凯提示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逐步推进,且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城管局明知梁某被羁押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且在事实认定方面,表面上有卫星影像图作证,显得有理有据,却缺少最关键年限期间的影像部分,如何认证在该期间鞋业公司有翻建重建行为,事实认定不清,却作出直接影响鞋业公司重大权利的案涉决定,作为权利人,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依法维权。德凯再次提示,维权一定要趁早,莫等强拆后再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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