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原告均系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2017年两位原告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西海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共承包了四海村10亩集体土地。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1 15:44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十)
 
01、基本案情
 
         二原告均系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2017年两位原告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西海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共承包了四海村10亩集体土地,原告使用该承包地用于种植金桔,并建设了种植设施和看护房。2020年10月13日二原告有事外出,不在承包地现场,2020年10月14日早二原告到达案涉承包地块,发现种植的全部盆桔及相关设施已被清空,看护房被填埋。此情形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遂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针对强拆行为进行维权,案情研讨后,京益律师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02、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以及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未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不具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责令相关人员交出土地的主体资格,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不具有职权依据,故确认被告对二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10亩土地上的盆桔进行清理及随后对看护棚等设施进行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03、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行政强制类型的行政诉讼中,会衍生出如《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书。不同程序的法律文书体现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分别保护,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原告的案涉地块进行强拆及清除,侵犯财产权益的同时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另外,当事人在寻求行政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理的取证和证据留存工作,以便降低自身后续的维权难度,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诉求提供合理支撑。本案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远洋国际中心A座-23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