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户籍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金XX以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坪组(以下简称XX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为由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9 15:10
案情介绍


(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再审申请人金XX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XX以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坪组(以下简称XX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再审申请人属于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XX之母蔡XX系XX坪组村民,金XX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XX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XX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XX坪组。2018年8月XX区政府决定征收XX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XX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XX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XX以其属于XX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XX区政府、XX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XX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X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金XX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金XX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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