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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六】停水、停电、损坏房屋逼迫搬迁,确认违法!
当事人俞女士系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某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人,2017年6月6日,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双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1 15:57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六)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俞女士系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某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人,2017年6月6日,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双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自2018年夏季起,因涉案房屋的供水出现问题,当事人一家被迫从屋中搬离,两年来,当事人发现涉案房屋的门、窗户、楼梯、供水、供电等陆续遭到破坏,室内物品、财产尽数灭失,一片狼藉,涉案房屋完全丧失了正常居住功能。
俞女士自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琅琊区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损坏房屋等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立案后,俞女士委托我所代理一审诉讼工作。
02 裁判结果
因俞女士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谁实施的前述违法行为,故代理律师及时调整诉讼思路,主张通过“推定”的方式,确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滁州中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琅琊区人民政府对俞女士房屋实施的损坏、停水等行为违法。
03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宜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现实中上述行为表现为明显的组织性、公开性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性,因此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04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司法判例关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原理,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法定职权的体现。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损坏等情形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原告只需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所诉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是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至少也应当推定被诉行政行为系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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