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以违建为由强拆房屋,违法!

杨、张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在距某庄以西2公里左右214国道旁建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生产生活。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1 17:42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三)
 
01基本案情
 
         杨、张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在距某庄以西2公里左右214国道旁建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生产生活,后因南景高速公路“G214祥临公路”县城连接线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房屋被划入了土地征收范围内。

        2021年5月19日,南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因施工需要向杨某作出了《关于拆除干田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私搭乱建的违法构建筑物的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认为房屋属于私搭乱建,要求自行拆除此地块上的构建筑物。杨某对《拆除通知》不予认可随即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杨某请求。夫妇二人本系响应当地发展公路沿线经济的号召租用土地并进行建设的,且在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背景下要求拆除于法无据。随即委托律师进行起诉撤销《拆除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02裁判结果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未载明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并且所拆除的建筑物表述不清,再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了不同规划区查处职责不同主体的规定,并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违法占地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镇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职权依据不明,应当予以撤销。但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因此确认其行为违法一并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03典型意义
 
        拆除通知与拆除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其在拆除通知下发时认定违法建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相对人权利义务。同时,也代表相对人拥有诉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其作出案涉拆除通知本身违法的前提下,不能通过另一个强拆行为来否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极度不负责任的体现;再次,即便考虑房屋已经灭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在房屋已经灭失的前提下,不能因为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已经启动而应当否定相对人对于撤销拆除通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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