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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政府信息不公开,责令公开!
1990年9月22日,陈某某父母出资5500元从当地乡人民政府为其依法购买了一块国有土地,后陈某某姐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自有住房。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1 17:48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二)
01基本案情
1990年9月22日,陈某某父母出资5500元从当地乡人民政府为其依法购买了一块国有土地,后陈某某姐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自有住房。1993年3月30日,陈某某姐姐通过伪造陈某某签字的方式制作了一份房屋转让契约,并以该契约向当地国土部门办理了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17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陈某某姐姐与当地街道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解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2021年8月27日,陈某某向当地街道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陈某某姐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9月26日,当地街道办作出答复,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陈某某姐姐的个人隐私,且其不同意公开,因此不予公开。我们遂代理陈某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当地街道办的答复,并责令当地街道办向申请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02裁判结果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陈某某的复议材料后,向我们简要询问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承诺协调当地街道办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0月28日,陈某某收到了街道办邮寄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0月29日,陈某某向市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2021年11月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03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他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公开。当地街道办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当第三人不同意公开时,他人无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该信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这类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补偿协议中存在身份证号码、住址等隐私信息,行政机关也可以在对该隐私信息进行处理后向申请人予以公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应予公开。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公开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监督拆迁资金的使用,依法保障房屋拆迁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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