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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模拟拆迁中签署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再审申请人夏X等48人因诉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成都市武侯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8 14:27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6061号
再审申请人夏X等48人因诉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成都市武侯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夏X等48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所在的“XX汽配商城”实施的模拟搬迁是武侯区政府主导、XX街道办组织的,该行为违法。诉请确认该模拟搬迁行为违法,判令立即终止模拟搬迁行为。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夏X等48人提起本案诉讼,诉称其所在的“XX汽配商城”实施的模拟搬迁是武侯区政府主导、XX街道办组织的,该行为违法,诉请确认该模拟搬迁行为违法,判令终止模拟搬迁行为。
模拟搬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式,其主要特点体现为对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或改造意愿进行征询、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根据搬迁、改造意愿和签约比例来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征收工作。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导房屋所有权人理性协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征收拆迁工作。具言之,在模拟搬迁中设定合理签约期限,在签约期限内,如果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并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模拟搬迁方案即转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相反,如果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由此可见,模拟搬迁由一系列行为组成。
本案中,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未达规定比例,武侯区政府一直未作出征收决定等行为,也未与部分再审申请人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夏X等48人起诉请求确认模拟搬迁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审应当就此问题向再审申请人夏X等48人作进一步释明。但是,根据夏X等48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初步证据及本院询问、勘验现场等情况可以确定,在部分再审申请人未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相邻周边的房屋遭到拆除,或者在周边修墙围挡。该拆除行为和围挡行为已经对部分再审申请人房屋及经营环境造成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释明,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一审法院未予释明,迳直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对模拟搬迁对象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亦属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武侯区政府及其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夏X等48人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拆迁的程序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很多地区开始实施在拟征收或者模拟拆迁的前置程序。模拟搬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式,其主要特点体现为对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或改造意愿进行征询、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根据搬迁、改造意愿和签约比例来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征收工作。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导房屋所有权人理性协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征收拆迁工作。具言之,在模拟搬迁中设定合理签约期限,在签约期限内,如果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并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模拟搬迁方案即转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相反,如果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由此可见,模拟搬迁由一系列行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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