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被征收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

XX花木场实施违法抢种行为,廉江国土局作出通知,责令其自行拆除。但是,通知作出后,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XX花木场违法抢种的花果木实施强制清理。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25 13:40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申1098号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XX园艺花木场(以下简称XX花木场)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廉江市政府)、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良垌镇政府)清理花果木行政强制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粤行终178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本案中,XX花木场实施违法抢种行为,廉江国土局作出通知,责令其自行拆除。但是,通知作出后,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XX花木场违法抢种的花果木实施强制清理,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二审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在违法强制清理花果木过程中,未对花果木进行清点,未妥善保管强制移出的花果木,由此造成的花果木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同时,XX花木场违法抢种抢栽,在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XX花木场主张,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应对是否存在损失的事实及花果木价格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实施强制清理行为时未登记造册,未妥善保管、依法移交清理的花果木,由此造成原告无法举证,XX花木场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本案中,《评估报告》是XX花木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且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该《评估报告》在损失确定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该《评估报告》,不能认定本案的实际损失。

        因此,一、二审未采信《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并无不当。XX花木场还主张,次日发现少数花果木移至路边田埂,没有时间和条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XX花木场认可,在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过程中其已经知晓该强制执行行为,XX花木场未密切关注其财产的处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样存在重大过失。以此为由主张不存在因其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与本案事实不符。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驳回湛江市XX园艺花木场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征收人对于地上物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远远低于市场价值,想要自行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此外还经常出现,土地可能被强制清表,但征收方又没有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被征收人为了确定其地上物的价值,想要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那么,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使用呢。

 
        但是,《评估报告》是行政相对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且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该《评估报告》在损失确定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该《评估报告》,不能认定实际损失。

        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合理酌定损失,并非无条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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