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补偿协议签订后,安置房迟迟不到位,德凯律师助力维

李先生在位于XX县拥有合法房屋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后发展经营使用。2013年被告成立了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并于2013年8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原告在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25 13:49
案情事项
 
原告

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朱某,该县县长

        李先生在位于XX县拥有合法房屋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后发展经营使用。2013年被告成立了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并于2013年8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原告在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经过一系列评估原告在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了字,随后搬离了房屋。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包括停业停产损失在内的货币补偿及对原告222平米门市房的安置方式。但协议签订且原告腾空房屋后,原告苦心等了近8年,被告迟迟未完成安置房建设且拒绝对原告进行安置。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李先生委托后,遂指派关舸律师协助进行法律工作。律师通过整理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被告至今未完成安置房建设工程且拒绝对李先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安置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约定为原告安置实际面积为222平米的门市房并按照约定对安置的222平门市房进行装饰装修。

三、诉讼致胜

 
         1、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原告安置实际面积为222平方米(不再扣除公摊面积)的商(住)楼房。

         2、被告XX县人民政府按照其于原告签订的《征收房屋产权置换补充安置补偿协议(附件)》中约定的内容,对安置房屋进行设施设备添附义务。








四、德凯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定职权,与原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案涉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无不当,其内容也不违法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积极履行案涉协议约定内容。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出现迟延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时,则构成违约。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如约履行补偿协议。
 
五、德凯提示
 
        本案中,李先生和征收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征收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且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征收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对李先生及时进行安置,而不是一拖再拖,损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如果大家真的遇到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安置房却迟迟未到的情形时,不要慌,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便从更专业的角度分析案情的事实,找到有利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拆路上,德凯律师团队会一直会为全国的被征拆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让提高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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