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区县政府有权针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吗?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蓉江新区分局作出赣城执责拆告字[2019]RJ19600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南康区政府将该告知书直接送达张某,张某拒绝签收,且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8 10:05
案情介绍


(2020)赣行终121号

        2013年,张某为翻建房屋向有关部门提交《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承诺用地面积为“90㎡”、总建筑面积为“240㎡”、屋数为“二屋半”,2019年区政府执法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认定张某所翻建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68.04㎡,建筑面积1473.88㎡,6层。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蓉江新区分局作出赣城执责拆告字[2019]RJ19600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南康区政府将该告知书直接送达张某,张某拒绝签收,且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南康区政府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写明了当事人姓名、住址、超出审批许可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为违章建筑、处罚法律依据、作出的行政决定种类和依据、自行拆除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送达至张某。张某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上诉人案涉房屋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对上诉人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案涉房屋,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南康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南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虽然南康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并告知了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认定上诉人案涉房屋存在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事实清楚,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

德凯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即便是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也是各有所司,各有其责,超越职权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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