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签补偿协议就拆房子,确认违法!

原告系雄县大营镇某村村民,在村里建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开办了雄县大营镇XXX酒厂进行生产经营。因省道S333东延(S042至白沟站)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告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合法财产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28 14:06
案情事项
 
原告

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东晓,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雄县大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胡某,镇长

出庭应诉人

赵某,副镇长

        原告系雄县大营镇某村村民,在村里建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开办了雄县大营镇XXX酒厂进行生产经营。因省道S333东延(S042至白沟站)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告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合法财产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21年10月31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律师介入

 
        接受樊某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经验丰富的邵东晓律师承办此案。邵东晓律师认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不具备法定职权,且程序违法,遂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雄县大营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31日对原告樊某位于雄县大营镇某村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雄县大营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首先,关于本案被告是否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屋拆除后的照片等证据,结合雄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能够证明案涉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且已被拆除的事实行为存在。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组织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接受了征收部门的补偿决定后自愿交出的房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了行政决定,并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决定,明显构成程序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德凯提示
 
        如果遇到房屋被强拆或土地被强推,请务必及时报警处理,及时留存证据,特别是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重点记录主要负责人特征,方便日后认定强拆实施主体;记录强拆前后照片视频,作为财产损失的部分认定证据。如果自家房屋或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建议尽早咨询律师,避免遭遇强拆强推,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更大化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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