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邕吴公路西面(罗村)建设的三栋砖木结构房屋等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28 14:08
案情介绍


(2015)行监字第1287号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邕吴公路西面(罗村)建设的三栋砖木结构房屋等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并告知其业主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的权利。同年3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覃某等养殖户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的违法建筑。2013年4月16日管理委员会将包括覃某在内的五位养殖户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

        覃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请求法院判决管委会于2013年4月16日强行拆除覃某养殖场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管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支持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请,关于赔偿100万予以驳回。覃某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当事人在村集体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该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同时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内,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涉案养殖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事人称其是为了从事畜牧业生产而在自有承包地上兴建农业设施,不需要经过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批准,但当事人所办的养殖场即使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手续适用法律不同,并不冲突。

德凯提示

        一旦下发违建认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及时启动复议、诉讼工作撤销该文书,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本身不属于合法财产,即便遭遇违法强拆,也很难争取到合理赔偿。如果在救济期限内争取撤销于我们不利的文书,我们的建筑就是合法财产,遭遇违法强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维权宜早不宜迟,很多人最初收到限拆通知会有侥幸心理,不痛不痒不重视,导致后续维权困难,失去先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治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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