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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村委会下发的《告知书》,有法律效力么?
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第三人村的一处宅基地房屋(有宅基地使用证),并于次日向长治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5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07 15:15
案情事项
原告
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段某,区长
出庭负责人
路某,副区长
第三人
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郭某,主任
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第三人村的一处宅基地房屋(有宅基地使用证),并于次日向长治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5年,原告将原房屋予以拆除,并在原地新建房屋。2020年,政府启动土地征收项目,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经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案涉土地暂无相应的征地批复文件。被告在位于原告就搬迁补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下发了《告知书》,载明:限7日内搬离,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据相关法律强制执行。原告认为该《告知书》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律师介入
接受张某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具有多年征拆案件实战经验的王保国律师和王元律师承办此案,对于峰回路转而来的继续审理,两位律师一鼓作气,严抓违法点进行质证,再次胜诉。
三、诉讼致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第三人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作出的《告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德凯解析
首先,针对第三人村委会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问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城中村改造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的通告》明确规定:“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X村委(第三人)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X村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告知书》经被告批准,第三人作出。由于第三人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案涉行为应视为受被告委托作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其次,关于案涉《告知书》是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以是否具有可知执行性为审查条件。《告知书》内容明确了执行行为的条件,且该《告知书》有实体处罚行政,对原告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
就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所提交证据来看,有两处证据堪称典型。
第一,本案实质为集体土地征收,应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提交的长上政函【2019】2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的决定》,适用的是国有土地征收流程,系法律适用错误;且从发布日期来看,案涉决定发布于2019年,早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生效时间,故应适用2004年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具体的征收工作,本案未批先征,程序错误。
第二,第三人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根据2015年11月27日国发〔2015〕68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该证据已被废止,无任何法律效力。
五、德凯提示
如果您的房屋、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合法权益面临侵害,请及时咨询咨询专业律师维权。法律是公正的,只有勇敢踏出维权道路,才能看到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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