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相同事实理由重复作出限拆通知,明显不当!
杨某为茂名市某村村民,在本村荒地上开展养殖活动。
申请人
杨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茂名市某镇人民政府
杨某为茂名市某村村民,在本村荒地上开展养殖活动。 2021年12月1日,镇政府向杨某作出了责令养殖场限期拆除整治通知书,责令杨某拆除案涉养殖房屋及附属设施。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刘东两位律师协助杨某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涉限拆通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前置程序缺失,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
四、德凯解析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政府已经在2021年12月1日作出限拆通知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18日又下发了相同的限拆通知,在法律上属于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杨某已经就12月1日限拆通知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在法院审理当中,该限拆通知还不具备法律效力,故镇政府有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杨某作出案涉限拆通知,属于明显不当。
大家在收到上述违法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或“限期拆除责令通知书”时,为了避免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遭到侵害,诉讼程序应当果断提起,不能再等、再拖。要知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相应的限拆通知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不能在此期间进行拆除。遇事不要慌~如果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便从更专业的角度判断是否合法,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