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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依据,违法!
原告系XX村村民,因生产生活需要,与北京市怀柔区水泥一厂(以下简称水泥厂)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使用水泥厂大门外土地共11.54亩,期限30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7 14:53
一、案情事项
原告
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怀柔区XX镇政府(以下简称XX政府)
法定代表人
金某,镇长
原告系XX村村民,因生产生活需要,与北京市怀柔区水泥一厂(以下简称水泥厂)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使用水泥厂大门外土地共11.54亩,期限30年。前述土地交由原告使用后,原告经过被告批准,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建设房屋、购置设备用于经营。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下发012号《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于2021年8月2日下发009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021年8月17日组织人员、机械拆除了原告的涉案建筑物。原告针对前述012号和009号文书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核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撤销了前述012号和009号决定书。
二、律师介入
接受褚某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具有多年作战经验的陈亮律师和刘东律师承办此案,成功撤销了对原告不利的两份决定书,被告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依据,两位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被告程序违法之处,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XX镇政府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强制拆除原告褚某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镇XX村南房屋及设施西侧部分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是其作出的012号《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经被怀柔区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因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根据,当属违法。其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有书面催告义务,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因此程序违法。本案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可厚非。
五、德凯提示
如果您的房屋或其他地上物被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及时启动维权程序,不少人喜欢通过找关系拖时间,殊不知维权期限及维权时机在一步步浪费,老话说得好:维权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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