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申请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复议解困境

申请人为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21年因起步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地范围内。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7 15:02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段某

被申请人

容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李某,局长

        申请人为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21年因起步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地范围内。为了解案涉项目相关情况,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政府信息。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申请人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查询。2022年3月7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查询并要求以纸质或拍照形式提供,被申请人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未予提供。

二、律师介入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案中,当事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选择以“书面”“邮寄”方式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要求现场查阅,其实已经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选择方式,在亲自去现场查看的时候不允许以复印、拍照方式获取,明显不当。德凯律师团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三、诉讼致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三)项5目相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容自政信公开【2022】013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限期10个工作日重新进行答复。




四、德凯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法定公开内容,不涉及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成本也不高,当事人要求以复印、拍照形式获取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以“需要请示领导”的方式处理,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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