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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迁补偿协议不因签订前征地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都县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279号行政判决,向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7 15:07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2119号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都县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279号行政判决,向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2004年修正并在被诉《拆迁补偿协议》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都县政府是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三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系三都县政府为实施三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以其名义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三都县政府承担。
本案被诉《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其内容并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原审判决驳回关于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黔申请再审时以本案案涉三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尚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为由,主张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因签订前相关征地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理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同时也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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