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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程序缺失,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田某是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村民。2020年12月12日,田某因现居住房屋无法满足家庭住房的需求,遂投入大量资金在位于普宁市XX镇XX村自家分的耕地上开始修建房屋,时至2021年5月,田某的房屋已修建完成。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23 17:59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田某
委托代理人
杜鸿超,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普宁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魏某,镇长
田某是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村民。2020年12月12日,田某因现居住房屋无法满足家庭住房的需求,遂投入大量资金在位于普宁市XX镇XX村自家分的耕地上开始修建房屋,时至2021年5月,田某的房屋已修建完成。
2021年7月16日,XX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器设备将田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给田某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然在此之前,田某从未收到过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二、律师介入
接受田某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具有多年作战经验的杜鸿超律师承办此案。杜律师认为,X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遂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诉讼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田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四十条之规定,镇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鉴于该行为已客观实施,无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定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执政过程中,往往轻视法定程序,就好比本案中田某的遭遇一样,在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类似的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也比较常见。征收方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征收项目,就擅自简化程序,例如,征收时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公告,不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布补偿方案后不听取民众的意见等等,这些都是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赋予了政府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同时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保护,如果我们遇到了不公平对待,我们的补偿利益受到了侵害,忍气吞声是下下之选,我们必须利用好法律武器,去努力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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