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阎某居住地太原市某区某某村属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且属于重点推进村。2015年12月22日,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收回社区全体宅基地使用权,25日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303号收回社区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24 09:29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申7569号

        阎某居住地太原市某区某某村属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且属于重点推进村。2015年12月22日,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收回社区全体宅基地使用权,25日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303号收回社区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2016年2月23日,区政府作出区政[2016]5号《关于收回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狄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由社区对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5号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以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区政府的名义决定收回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使用权证,缺少法律依据,应属违法。但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所以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直接将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的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决定会给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因此应确认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德凯提示

        政府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是有利民生的好事。但即便如此,政府实施城中村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忽略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更不可愉悦法定职权,作出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区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属超越职权,侵害了社区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不得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保障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征收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那么征收将失去原有的公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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