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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再审申请人毕XX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8 11:03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毕XX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制拆除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及听取毕XX的申辩和陈述,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XX区政府对案涉门斗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毕XX无法对与门斗相连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XX区政府就毕XX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毕XX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XX区政府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二审判决在认定XX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拆违法的同时,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判断毕XX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在本院组织询问中,XX区政府承认在对案涉门斗强拆过程中,将毕XX室内两条狗带离,但不清楚两条狗的最终下落。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一、二审以毕XX主张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毕XX该项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毕XX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毕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德凯提示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就建筑物内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建筑物内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行政相对人在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损失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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