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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误拆房子该告谁,是街道办还是征收方?
广西南宁张先生的商铺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找到征收部门理论时,办事人员却搪塞张先生说,是在拆除已经签约房屋过程中无意损害了未签约房屋的结构,后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1 14:38
案情介绍
广西南宁张先生的商铺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找到征收部门理论时,办事人员却搪塞张先生说,是在拆除已经签约房屋过程中无意损害了未签约房屋的结构,后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并且,拆除部门是当地街道办,征收方委托街道办拆的并不是他的房子,出现这样的损害结果,征收方也没有办法,告知张先生应该找街道办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定职权,即使补偿决定生效后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尚未与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亦未就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德凯提示
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置尚未落实的情形下,直接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地位和作用可以说不亚于通过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都是应当对此负总责的部门,哪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脱说“拆错了”也不能一拆了之,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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