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时,应如何赔偿?

1996年8月23日,喀什市第一建筑公司(甲方)与江某龙(乙方)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将某预制厂西边的34.6亩地租给江某龙使用,租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22 11:22
案情介绍


        1996年8月23日,喀什市第一建筑公司(甲方)与江某龙(乙方)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将某预制厂西边的34.6亩地租给江某龙使用,租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

        2019年8月7日,喀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喀什城管局)认为江某龙在上述地段建设的1524.9平方米建设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于当日向江某龙送达,通知其限期拆除。

       2019年8月13日,喀什城管局拆除该区域内江某龙自建房屋400平方米。8月15日,喀什城管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201906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江某龙拟作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拟处罚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8月17日,江某龙向喀什城管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江某龙认为喀什城管局拆除其400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判令赔偿损失605000元。



 
法院判决

        新疆高院认为:

 
        一、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江某龙涉案房屋前,喀什城管局或其他具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相关决定。在此情形下,喀什城管局径行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由于喀什城管局拆除江某龙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喀什城管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灭失无法评估,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产价格波动情况,依据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数额的原则,酌定涉案房屋价值为1500元/平方米并无不当。

        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房屋时对屋内物品既未进行清点,亦未予以妥善安置,江某龙主张屋内损失为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江某龙的主张认定屋内损失为5000元,亦并无不妥。新疆高院裁定驳回喀什城管局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一、违法建筑物的界定及认定程序和相关部门

 
        1.我国法律上对违法建筑的概念并没有明确,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超建、擅自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针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求其恢复原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没收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具有认定、处罚的职权,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审批单位,具有对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构成违法进行认定的职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调查、处罚,但并不具有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职权。各行政机关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配合、依法行使职权。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应当严格遵循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涉嫌违法建筑,首先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对其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且应当拆除的情形作出认定;其次,对符合法定拆除情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再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最终,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拆除的,方可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1.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其没有建设规划相关手续在赔偿标准方面否定其合法性,如果按照违法建筑的赔偿标准仅对建筑材料进行赔偿,实质上变相地认定了被拆除房屋违法;

        2.主张被拆除房屋为违法建筑物,并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能构成再次违法;

        3.遏制公权、保护私权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价值予以赔偿,有助于体现对私权保护的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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