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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通知可诉么?
再审申请人马XX因诉吉林省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限期拆除建筑物通告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28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26 14:47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马XX因诉吉林省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限期拆除建筑物通告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28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马XX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告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判决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再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8日XX市政府向马XX送达了通告,限其五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将强制拆除。同月21日XX市政府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因此该通告是XX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过程性和阶段性行为,马XX已经对XX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XX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马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XX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搬迁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咨询搬离房屋,不然将会承担相应后果。面对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通知书,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但是起诉要求撤销此类通知的诉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呢,要看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送达限期拆除通告,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政府将强制拆除。如果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故该通告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过程性和阶段性行为,没有对被征收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此时应当另行起诉强拆行为,而不是起诉撤销限期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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