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行政补

再审申请人程某等4人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23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02 11:38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程某等4人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23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程某等4人申请再审称,程某等4人于2017年8月书面请求某区政府对其房屋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区政府在程某等4人没有申请赔偿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与程某等4人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程某等4人随即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后法院在诉讼中告知其应通过行政赔偿解决。程某等4人无奈又在补偿诉讼审理期间,于2018年4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补偿诉讼还是赔偿诉讼,只要为申请人留有维权途径即可,申请人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但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程某等4人已提起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程某等4人的起诉,导致程某等4人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未依照程某等4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赔偿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针对程某等4人的行政补偿申请,区政府至今未能作出补偿决定。一、二审判决剥夺了程某等4人要求补偿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支持程某等4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应当就程某等4人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

 
        但本案中,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张某向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费等10项内容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程某等4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程某等4人随即于2018年1月3日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案件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程某等4人的起诉。在程某等4人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程某等4人超过起诉期限与区政府未能按照程某等4人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程某等4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程某等4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某区政府对程某等4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以程某等4人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23号行政判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赔初167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程某等4人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德凯提示

        1.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

 
        2.但是,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补偿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当事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

        此时,宜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当事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行政机关对其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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