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项
原告
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
负责人
朱某
委托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经济小组在当地拥有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因文山市建设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2022年4月19日,市政府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经小组内一致决定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陈亮、刘东二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文山市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文山市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经济小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市政府具有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被告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XX四组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被告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限期搬迁的,市政府才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被告市政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就自行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进行征收,于法无据,其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德凯提示
从本案出发,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方既没有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又没有作出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无权强制拆除或强制搬迁!
如果您也遇到了上述的情况,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