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遭遇强拆,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因被申请人詹XX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邹城市政府)、XX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村委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3 11:02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因被申请人詹XX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邹城市政府)、XX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村委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XX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

        2、在案证据能够证明XX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XX村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3、邹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未选楼房的村民房屋尚未被拆除,表明该村所占土地无及时交付的必要,涉案拆除行为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4、XX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XX村村委会已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次XX镇政府不是涉案征收行为的法定实施主体,邹城市政府与XX镇政府之间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XX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

        请求:撤销本案二审行政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XX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XX镇XX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需要其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行为存在扩大被申请人损失的可能,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XX镇政府关于XX村村委会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XX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中,XX村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XX镇政府与XX村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申请人等未拆迁农户的《XX镇XX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XX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XX镇政府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多项再审申请理由均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结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邹城市政府和XX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认邹城市政府和XX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XX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德凯解析

        1、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房屋,需要当事人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拆迁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行为存在扩大被拆迁人损失的可能,因此,被拆迁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镇政府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未拆迁农户的拆迁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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