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判例:即使是违建,也不一定会被拆除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5年4月,某公司在该土地范围内投资建设两栋高层建筑物,目前两栋建筑物均已经主体结顶。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9 10:55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

某城乡规划局

再审被申请人

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某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5年4月,某公司在该土地范围内投资建设两栋高层建筑物,目前两栋建筑物均已经主体结顶。2017年9月7日,某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



 

法院判决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也即是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承担举证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是否存在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据此应认定其作出的被诉(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德凯解析

        我们在建设房屋时,很多时候由于我们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忽略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届时,相关行政机关会以此为由,认定我们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土地征收过程中这类问题更是繁多。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时,对于无证房屋的补偿,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征收方往往以房屋无产权证为由,说被征收方的房屋是违建,从而去压低被征收方的房屋补偿,甚至不给补偿,更有甚者,想通过违建拆除的手段,把被征收人的房屋拆掉。这时候,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可以掉以轻心,我们要冷静判断,是什么原因导致自己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书。

        本案中,某公司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但是也不一定要被拆除,完全可以采取补办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纠正。倘若没有遇到征收,估计这个问题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偏偏遇到征收时,相关部门往往会采取强硬手段,责令我们拆除,其以此为由降低我们补偿的目的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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