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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未履行补偿程序强拆养殖场,违法!
1996年11月18日,经原XX区XX镇XX村委会同意,原告一家承租了该村的一块五荒土地,并随即在此开展养殖经营。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14 10:21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邓女士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XX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
1996年11月18日,经原XX区XX镇XX村委会同意,原告一家承租了该村的一块五荒土地,并随即在此开展养殖经营。
2021年12月10日,三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履行补偿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邓女士的委托后,由德凯律师团委派经验丰富的王保国律师和王元律师承办此案。
在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及针对政府下发的其他文书进行法律工作的过程中,被告XX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同多方对原告的涉案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经过各方在法庭上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XX区水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为原告后续启动赔偿程序做好了铺垫。
三、诉讼致胜
确认哈尔滨市XX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哈尔滨市XX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负担。
四、德凯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且须限期拆除决定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水务交通局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其在实施强制拆除时,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均在复议期内,尚未生效;且其据以作出实施强制拆除决定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同时,水务交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均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故,水务交通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邓女士关于请求确认水务交通局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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