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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户籍迁入农村,就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了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4 14: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和使用,故在集体土地征地的安置补偿过程中,对被征地群众的安置也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但是户籍迁入农村,就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了吗?
金某之母蔡某系XX组村民,金某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某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XX。2018年8月XX区政府决定征收XX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某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某以其属于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XX区政府、XX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XX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
最高法认为,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二审法院以金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X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金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其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说单凭户籍转入并不能认定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才可以,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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