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强拆房屋,行政赔偿范围怎么认定?

周某某在某村拥有房屋两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分别系其叔父和其父于1984年建造,1992年经协商周某某购得该两处涉案建筑。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4 13:59
        周某某在某村拥有房屋两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分别系其叔父和其父于1984年建造,1992年经协商周某某购得该两处涉案建筑。该村于2010年起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因未能与周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现因旧村改造工作建设需要,经开区拆迁办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周某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涉案建筑应当以何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周某某主张参照邻近地块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价格予以确认赔偿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之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建筑物重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再审申请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权利排除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之外,存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重大缺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直接损失”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公民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最终判决撤销了高院和中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同时责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周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房屋遭遇强拆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我们同时还可以诉请行政赔偿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就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如果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是赔偿责任。实践中被拆迁人提出行政赔偿主张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要求赔偿

        3、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遇阻,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而上述“直接损失”的认定范围,不能仅仅只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还应当包括公民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等。

        而且在赔偿方式与标准方面,应当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赔偿方式上行政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在赔偿标准上,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权利人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宜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保障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其所附载的权益切实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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