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村委会不分配征地款,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李某某和段某某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XX乡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以保障基本生活。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1 11:44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李某某

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和段某某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XX乡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以保障基本生活。因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需要,原告全部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相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拨付至村里,由村委会依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分配。然而,在其它户均分配领取了各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下,村委会却迟迟未向李某某、段某某支付案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李某某、段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李某某、段某某委托后,指派王晓先、刘东律师协助二人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询案件后,认为本案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遂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致胜
 
        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9民初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四、德凯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容城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在向村民发放村集体补偿款时,并未向李某某、段某某给付相应款项,二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算账单等相关证据,应认定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上述款项的给付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五、德凯提示
 
       在土地征收中,多数情况下征收方都会与被征地农民个人签订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费用。但近些年的土地征收实践中,也不乏征收方直接于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签订补偿协议,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放征收补偿。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因此而产生,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案由之一,且上述案例也再次印证了当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不分配承包地征收费用时,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您也有上述法律问题,遇到了村里不给自己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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