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两个公安户,是否应该给予分户补偿安置?

杨某家庭至拆迁时仍然拥有两本合法建房证、两栋合法房屋。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8 11:41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张某三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以下简称XX区自规局)及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XX区征地办)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16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张某三人申请再审称,1、杨某家庭至拆迁时仍然拥有两本合法建房证、两栋合法房屋。杨某家庭在1993年、1999年和2013年共申领过三次建房证,其中2013年的建房证是在1999年建房证的地基上扩建的,所以颁发2013年建房证时,1999年建房证已经作废并上缴给政府。2、杨某家庭完全符合分户的政策,客观上也已经有两个家庭户、两处房屋,根据“一户一基”原则应该分户补偿。国土资源部及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均对农村分户建房和分户确权进行了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三人是否应予分户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
本案中,张某怡等3人与杨某户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两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其三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XX区政府、XX区自规局将张某三人与杨某户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张某三人人的合法权益。现张某三人主张其应作为单独户另行得到安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改判驳回张某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某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德凯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当事人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存在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机关将其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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