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应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沈某之子沈A原在郯城街道XX村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因师郯路拓宽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需配合拆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15 17:31
案情介绍


        沈某之子沈A原在郯城街道XX村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因师郯路拓宽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需配合拆迁。2017年10月29日,郯城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行终XX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沈某之子沈A在此诉讼期间因病去世,沈某等4人作为沈A法定继承人,特委托律师就房屋行政赔偿纠纷一事开展进一步的诉讼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沈某四人的名义起诉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郯城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四人经济损失3194791元及利息,均按照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评估费13842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货币补偿,未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不当,应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秉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大原则,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给予选择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权利,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案当事人的房屋虽然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但所处地理位置优越,紧邻马路,房屋常年用于饭店经营。涉案地块拆迁后实际也建设了商品房,有原地回迁房屋的可能性,当事人选择置换门面房、安置房的经济价值会更高。二审法院认为,因违法强拆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是指,被拆迁人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应获得的与其他同村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偿和拆迁过程中造成的被拆迁人的其他实际损失。在赔偿方式上应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被拆迁人即可以选择房屋调换安置补偿亦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总原则是必须保证被拆迁人享有的选择权和居住权,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审法院从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在合法征收环节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行政赔偿诉讼环节进行了充分保障,进而避免了行政机关因违法征收而获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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